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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兒童死亡險該被全禁?
文/林麗銖 | 2009.05.01 (月刊)

前些日子,因為知名律師陳長文的媒體投書,指謫保險法第107條容許以14歲以下孩童投保壽險,有嚴重瑕疵,可能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凶,引來社會大眾廣泛討論。連金管會主委陳冲在立法院答詢時都公開表明:「以我個人來講,我比較贊成民國86年以前的立法,全面禁止。」

兒童保險有沒有全面禁止的必要?替未成年孩子購買保險的目的又何在?

記得看過一句印象深刻的話「保險的存在,不是因為有人會死去,而是因為有人要存活」,簡單一句話清楚道出死亡保險的精神。由於孩童並非家庭生計的負擔者(Breadwinner),加上缺少自我保護的能力,在道德危險的考量下,世界各國對兒童投保死亡險都加以限制,有些國家是全面禁止,也有不少國家與台灣一樣採限額投保。

事實上,我國兒童保險並非一開始就採限額投保,在民國86年前是全面禁止的,但卻只禁壽險,傷害險沒有規範,86年法令大逆轉將兒童保單全面開放,直到90年才又修法改採限額投保,而且將身故保額改為喪葬費用給付,喪葬費的額度則授權主管機關核定,目前是200萬元。

對於兒童投保死亡保險該如何規範,在此僅提出幾點意見供各界參考:

◎當孩子只能在年滿14歲之後才可以投保壽險的話,萬一在14歲之前就罹患某些重大疾病,等滿14歲或成年後要再投保,可能會面臨被拒保,或被採嚴格條件方式承保。

◎道德危險是否可透過制定適當的投保額度、做好通報制度及加強核保工作來加以避免?

◎從國內過去經驗來看,發生父母為領保險金而謀害子女的情況少之又少,為了極少數的個案剝奪其他廣大父母及早為子女安排壽險的權利,是否有矯枉過正之嫌?

◎90年修法改以喪葬費用給付後,各壽險公司所銷售的兒童保單確實都以「喪葬費用給付」字眼列示?如果仍沿用「身故保險金」是否有不符法令規定的問題?

不管兒童死亡險最後是全面禁止、維持現狀但重新檢討喪葬費用的額度,或是將喪葬費用名稱改回死亡給付並設限額等,在檢討兒童保險的同時,我們要呼籲全天下的父母,在為子女規劃保險前,都應該先檢視自己是否已安排適當且足夠的保險,千萬不要忘了父母才是子女最大的保障,更別本末倒置,在自己一張保單都沒有的情況下,就把預算挪來幫子女買一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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