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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認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文/黃淑燕(產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組長) | 2009.06.01 (月刊)

汽車在人類的歷史上,是一件新穎的科學產物,其發明問世以來,不但縮短了空間與時間的距離,更成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這項科學產物可說具有雙重性格,一方面提供人類舒暢與便捷,另一方面亦伴隨著或大或小的災害,雖未危及人類生存,但汽車交通事故發生率之頻繁與對象之廣泛,儼然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因此,各國政府多以單獨立法或制度來闡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宗旨、目的及經營的規範,以確立強制車險的永續運作,達到保障車禍受害者基本權益的功能。

強制車險的主要目的與功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的制度,是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一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即闡明其主要目的是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概括而論,本保險對用路人的保障功能具有下列3點重要功能:

提供迅速的保障

為使用路人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遭致身體傷害或死亡時能迅速獲得保障。本保險採「無過失責任」基礎,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即不論受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直接向保險公司或特補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避免了過去經驗顯示,事故發生後發生的冗長舉證肇責歸屬等訴訟及必須待雙方當事人間的和解完成等程序,致受害者身心俱疲,現制卻能使受害人獲得迅速直接之保障。

提供基本的保障

明定對受害人「傷害」及「死亡」提供一定定額的基本保障(財物損害不包括在內),有關項目的金額、等級等並按社會及經濟實際情形定之,一則避免複雜化,可求保險給付迅速明確化,達到基本的需求,同時亦減輕應投保本保險汽、機車所有人的保費負擔。

減少肇事者因車禍賠償的財務負擔

本保險固然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同時也基於責任保險的原理,法亦明定,保險公司依法規定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如被保險人另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被保險人因依法投保本責任保險,亦因而轉嫁了相當的危險,減少了事故發生所致的財務負擔。以上3點對社會的安定亦發揮相當的功能。

每當交通事故發生,輕者財物受損,重者皆會使雙方當事人陷入生活的困境(家庭破碎、精神與財務的損害),甚至是一輩子的痛苦,更不要說整體社會的損失了,俗語說預防重於補救,保險終究是事後救濟的工具,大家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做好事前防範才是治本之道。

強制險轉嫁車主的責任風險

再者,汽、機車族注意了,如果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效期不滿30日,想要辦理車輛檢驗或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可是會被公路監理機關擋在門外的!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車主若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的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或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效期不滿30日者,監理機關依法是不能辦理前述各種手續的。

本項規定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也減輕車主們可能發生的賠償負擔。當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車禍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分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了車主財務損失的負擔。使車車有保險,人人有保障。

換照、驗車前應先檢查強制車險有效期

至於規範30日的目的,一則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應於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同時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車輛定期檢驗可在檢驗期前後1個月內作業的規定),也可避免車主遺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

所以,車主朋友們,要辦理換照或驗車前,別忘了先檢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是否超過30天,如果沒有,記得先到保險公司辦理續保,才不致於發生白跑一趟監理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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