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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買投資型保單未親簽 保費可全退?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3.06.01 (月刊)

台南劉太太問:兩年前我經由朋友介紹向S壽險公司買保險,當時業務員說賣我的是儲蓄險,六年期滿就能領回本息,但是繳了二年保費之後我發現這是一張投資型壽險,若投資失利發生虧損,將拿不回所繳保費。

當時業務員以我不懂保險為由,沒讓我看過保單條款,也沒讓我親自填寫要保書,連簽名都是業務員幫我簽的,我以「要保書非親簽,不了解保單內容」為由,向S壽險公司申訴要求返還二年來所繳的十二萬元保費,但該公司卻只願意退還七成保費,請問是否合理?

中心顧問協助:「想買儲蓄險,最後卻買到投資型保單」是近幾年壽險業常發生的非理賠爭議之一,儲蓄險屬於傳統保單,只要不提早解約就不會損及本金,投資型壽險則是以一年一期的定期壽險結合投資帳戶為架構,保戶必須自負投資帳戶的盈虧,保險公司「不保證」獲利。

劉太太的投資型壽險屬於前收型,所繳保費除了扣除壽險成本、帳管費,還會在前六個保單年度收取總計為年繳保費一.五倍的附加費用,換句話說,除非投資標的有極高的報酬率,否則在前六個保單年度解約,保戶通常必須承受虧損。

業務員招攬不當 保戶需提出佐證

據劉太太表示,S公司業務員當初賣她這張保單時,不但沒有告知是投資型商品,甚至用不實銷售話術,讓她誤以為是年繳六萬元、六年期滿可領回四十萬元的儲蓄險。

根據金管會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四八八二○號函有關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業務員因不實說明或故意不說明影響保戶權益,可處停止招攬一年或撤銷登錄,若是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商品重要事項告知書的內容,則可直接撤銷登錄,而保險公司也必須負起業務員招攬疏失的責任,返還所繳保費或賠償保戶損失。

但是,若要主張業務員不實招攬,保戶本身也必須提出證據,例如業務員提供的建議書、商品DM,或銷售過程的錄音檔等,證明業務員銷售過程有瑕疵,才能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否則只要保戶投保後反悔,就以業務員招攬不實為由要求解約,將使保險公司難以經營。

業務員冒簽名 保險公司應返還所繳保費

保險契約須經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三方同意才能生效,一般認為,要保人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表示本人已經親自看過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了解保單相關內容與風險等。

業務員代替劉太太簽名,該保單等於沒有經過要保人書面同意而成立,除了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按民法規定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也必須負起業務員管理不當的責任,將全部的保費退還給劉太太。

未親簽仍繳保費 等同默認契約成立

但是,並非所有要保人未親簽的保單,都可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就民法而言,除了書面簽名之外,「行為」本身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種,也就是說,雖然契約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同意契約成立,但是從行為上可推測當事人同意,仍視為契約成立。

劉太太雖然沒有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但保險公司每一季都會寄發對帳單,讓保戶了解投資帳戶漲跌,劉太太應該可看出保單為投資型商品,然而,劉太太不但沒有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主張權益,還持續繳了兩年保費,相當於以「繳費」的行為認同保單成立,因此必須承擔部份責任。

S壽險公司返還七成保費

劉太太兩年來共繳交十二萬元保費,扣除附加費用及投資標的虧損之後,投資帳戶價值剩不到四萬元,S壽險公司調閱相關資料後,認為要保書上簽名確實並非劉太太親簽,因此同意契約自始無效。

不過,由於劉太太自己必須負擔拿到保單當時沒有向保險公司主張未親簽,且繳費兩年間等同默認保單存在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返還七成保費,也就是八.四萬元,於理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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