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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為房貸買保險 掌握四大新規
文/魏妤庭 | 2013.05.01 (月刊)

存錢買房是許多人的心願,但房貸卻是許多人一生中最大的負債,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今(二○一三)年第一季購置住宅平均每筆貸款金額約為五○○萬元左右。此外,去年國人房貸負擔率為三三.五%,台北市更高達四七.六%,也就是說,購屋民眾有三到五成的薪水都用來付房貸。

由於負擔房貸者往往都是家中經濟支柱,如果突然遭逢意外、疾病造成全殘或身故,其他家人恐面臨繳不起貸款,房子遭法拍的危機。在申辦房屋貸款時,若能加保房貸壽險,萬一貸款人不幸身故或全殘,就能獲得一筆保險金償還房貸,讓遺屬保有遮風避雨的家。

釐清權責 房貸壽險新規上路

房貸壽險以貸款人為被保險人,主要功能是透過保險保障銀行債權,並藉此提升貸款人的信用,為了避免貸款人擅自變更保險契約內容,目前房貸壽險要保人及第一順位受益人均為銀行,貸款人只負繳交保費的義務,不得行使更改契約或解約的權利。

儘管房貸壽險立意良好,但因要、被保險人的權責不清,形成被保險人替銀行債權買保險的情況,而有違反保險法及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為了釐清債權、減少爭議,金管會去年底要求業者重新設計房貸壽險保單,並祭出四大規定確保消費者權益。

【規定1】 要、被保人 須為貸款戶本人

目前金融機構的房屋抵押貸款,實際放款金額往往低於房屋價值,加上房貸有保證人機制,將來貸款人一旦違約,銀行可透過將房屋法拍,以及對保證人資產假扣押等方式保障債權。

金管會認為,既然銀行的債權已獲得保障,就不應該再強制掛名擔任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將要保人的身份歸還給負責繳交保費的貸款人,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也就是說,房貸壽險新規定上路後,保險法賦予要保人的各項權利,包括更改受益人、要保人、撤銷保單、解約或辦理減少保額、減額或展期定期保險、保單借款等,將重新回到實際繳保費的貸款人身上。

【規定2】房貸壽險 不得作為貸款搭售條件

以往,多數銀行會以房貸壽險作為房屋貸款的核貸條件,包括房貸借款人辦理房屋貸款時,必須同時投保房貸壽險,否則就不能申辦貸款;或是給予未投保房貸壽險的貸款人較高的利率。

只不過,這種將房貸綁保險的做法,不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搭售」的規定,也可能因為銀行的不當勸誘,而在將來產生保險消費糾紛。為了讓貸款戶自由選擇所需保險商品,金管會規定,未來銀行辦理房貸不得強制搭售房貸壽險或以利率優惠作為客戶投保的條件。

【規定3】提供期繳型商品 減輕民眾繳費負擔

過去房貸壽險多屬於一次付清的躉繳型商品,且多是銀行增貸一筆資金給貸款人作為躉繳保費,如此一來,銀行既可以衝放款業績,又可以一次拿到至少三成的保險佣金,而不會面臨貸款人不續繳保費的問題。至於民眾則必須多背負一筆貸款,負擔反而加重。

因此,金管會要求銀行銷售房貸壽險時,必須提供更多元化的繳費方式,除了躉繳型商品外,也應提供期繳型商品供客戶選擇,以減輕房貸借款人的繳費負擔。

【規定4】限定受益人 可簽批註條款

房貸壽險新規定實施後,銀行將失去保險金的優先受益權,不過,貸款人如果希望確保房貸壽險的保險金被用來支付房貸餘額,仍然可以透過批註條款指定銀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

指定銀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後,只要房貸餘額尚未繳清,房貸壽險要保人就不能更改第一順位受益人,一旦房屋貸款人不幸身故,房貸壽險的保險金會優先償還房貸,有餘額才會給付給其他受益人。

此外,民眾也可以在其他壽險保單附加這項批註條款,且銀行至少應給予民眾三天的保單審閱期,以免日後引發爭議。而申請附加批註條款時,銀行應在申請文件中加註貸款金額及擔保品價值,以釐清房貸壽險要保人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新規定不溯既往 舊保單不得變更要保人

至於新的房貸壽險何時上路?保險局官員表示,由於新保單上架需要時間做準備,房貸壽險新規定頒布後,將給業者三個月的作業緩衝期,也就是說,舊保單只能賣到六月底為止,新的房貸壽險保單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上架。

此外,保險局官員指出,新規定將不溯及既往,已經生效的保單不會因法令變更影響其效力,換句話說,新房貸壽險上架前就已投保的房貸借款人,保單上的要保人仍是銀行,不得要求變更。

發揮房貸壽險功能 留愛不留債

房貸壽險要保人改為借款人後,若保險金未被用來償還房貸,將與一般定期壽險無異,失去房貸壽險「留愛不留債」的目的。

因此,玉山銀行財富管理事業處副總經理沈水金建議,購買房貸壽險時,不妨考慮加簽批註條款,指定銀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或簽署放棄處分權同意書,若要保人不幸發生意外,銀行便會在第一時間清償房貸避免債留家人,讓這張保單發揮保全資產的功能。

此外,第一金人壽業務行銷處通路發展部資深經理許秀鳳提醒民眾,如果選擇分期繳費的房貸壽險,記得保費要按時繳,以免哪一天真的要用到這份保障的時候,才發現保單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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