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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遊覽車33死事件還未平息,昨又再爆發另一起爭議,旺旺友聯和富邦產險表示無法理賠李家么女的400萬元保險金,遭輿論撻伐,但其實回到問題的根本,就是"民法第194條放寬請求權人"的法律討論案,不過,兩家保險公司若要講清楚、說明白,恐怕只會再讓形象受創。
在講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前,首先要搞懂當任何一個人遭受傷害,導致身體或財物損害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本刊盡量用較淺顯易懂的方式解釋事情的始末。
《民法》5條款 損害賠償基礎
民法第184、192、193、194及195條,是構成國內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其中第184條賦予的是當遭受他人傷害時,"被害人"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而第192條明定對於被害人的有形財產損失可請求的項目,及扶養費;第193條規定可請求勞動力減損。
至於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則分兩部份,若被害人死亡,依第194條家屬可請求「非財產損失」俗稱「無形的精神撫慰金」,但若被害人未死亡,則是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撫慰金。
因此,以蝶戀花事件來講,在遊覽車內不管"死亡(一般由家屬代為求償)、或傷殘"的被害人,都可依據民法3條款向蝶戀花負責人,也就是加害人周比倉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的各種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等,以及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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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第194條明確的以列舉式的方式規定,僅父、母、子、女及配偶,才有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顯然兄弟姊妹被排除在外,也就是造成此次爭議的根本問題。
但或許有人會問,難道兄弟姊妹不能繼承本來被害人應得的「精神撫慰金」嗎?答案是不行的,因為195條講得很清楚,精神撫慰金是基於人格權而生的權利,具有專屬性,因此不能讓與或繼承。
責任險非個人險 沒"請求權"不能啟動
接著進入保險的部份就會比較容易了解,旺旺友聯和富邦產險承保的是乘客責任險和旅客運送責任險,保險標的是"企業經營者在法律上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險啟動的條件依序有兩項前提,首先,被害人或家屬必須具有請求權,再來法院判決確定有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和解亦可)。
因此,答案已相當清楚,李家唯一存活的長子,依民法第194條對於有"兄弟姊妹"關係的罹難么妹,並無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所以保險公司依法也無法理賠。
但當然李男對於么妹的罹難,也並非什麼都不能求償,依第192條,李男還是可以請求「喪葬處理費」和「撫養費」,不過,撫養費在目前實務上必須舉證有扶養事實,換句話說,李男必須提出證明,一直以來都是靠么妹在生活,然而據側面瞭解,並無此情況。
所以,其實旺旺友聯與富邦產險並非如媒體報導,么女的部份全部不賠,事實上,喪葬費用還是會根據支出賠付。
立委顏寬恒提案 放寬民法194條請求權人
不過,民法第194條的精神撫慰請求權人為什麼不包括兄弟姊妹,其實是一個相當值得討論的議題。
民法第194條是早在民國18年,民法誕生時就存在的,而最早的立法理由可追溯至《民律草案》第971的制定「謂侵害他人生命之場合,須使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人有金錢上之賠償請求權,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巧的是去(2016)年中立委顏寬恒就曾提出修正案,希望放寬具「法定扶養義務者」都可請求精神撫慰金,不過法務部認為不妥,其中最大的理由,精神撫慰的請求權應侷限在具有最親密關係之人,彌補喪親之痛,若放寬對象,恐造成事故的損害賠償金額過於龐大。相關過程可參考以下連結。
勿民粹 融通理賠保險將失衡
針對此次事件,不諱言兩家保險公司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認定么妹有扶養李姓長子,將400萬元保險金全數融通理賠,以免犯眾怒,但保險制度是眾人基於誠信建立的互助制度,保險公司若為了避免成為眾矢之的而動輒濫用,總有崩壞的一天,絕非投保大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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