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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滿期金未主動通知、理賠 保險公司恐被罰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1.18 (新聞)
保戶轉職、發生事故後,通知保險公司是義務,反過來說,保險公司在合約到期後,也應該主動通知保戶領取滿期金,「主動理賠」早已列入《保險法》的規定之中!
花蓮一名蔣先生購買的外幣投資壽險保單在2015年3月到期,滿期金40餘萬元;到期後保險公司沒有給付、通知,業務員也隻字未提,直到蔣先生在2016年初被銀行告知存款不足,才發現滿期金沒有主動匯入指定帳戶。保險公司的疏忽令蔣先生驚訝又生氣:要是自己臨時出了意外,家人卻不知道有這張保單,保險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給付了?
雖然條款規定「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附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但這通常指的是死亡、殘廢或醫療之類的事故,若是保險公司可事先掌握的還本金、生存金或滿期金之類給付,就應由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戶申領。
大多數公司為了讓業務員有更多服務客戶的機會,都會將滿期客戶名單提供給各地區的業務員,讓業務員通知並協助客戶申領。萬一業務員怠忽職守,約定轉帳的客戶因為錢已入戶頭比較沒有問題,若沒有約定轉帳,加上公司稽查不嚴謹的話,就可能發生像蔣先生這樣的情況。
其實,為了避免類似蔣先生這樣的狀況,之前金管會不僅要求壽險公會提供民眾查詢保單的服務,更要求壽險公司主動清查一些滿期金、生存金未領回,及未主動申請理賠的靜止戶或幽靈戶,以確保民眾權益。
前年2月《保險法》更在第29條增訂「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通知。」之前就有壽險公司在金檢時,被發現有保戶申請契約變更,卻未主動告知保戶其舊保單尚有滿期金未領取,而遭到金管會處分。
精彩全文,詳見332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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