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姓名: | |
收件人Email: | |
寄件人電話: | |
最近金管會有意研擬「以房養老」政策,在日益高齡化、但又缺少國家型整體老人福利政策的台灣社會,立刻引起熱烈討論。其實,這類以房養老的政策,在歐美國家已經行之有年,台灣將其名為「養老」,很容易讓一般人誤解是純粹的老人福利產物,但就其本質上來說,以房養老更像是現代金融產品的一種。
「以房養老」有助活化資產
本來按照傳統法律的定義,一間房屋一個所有權,不可分割買賣;而一般向銀行借款亦有固定清償期,例如房屋貸款20年後還清。但所謂以房養老,卻是挑戰一般的法律概念,透過法律產權的分化操作、或以未知的死亡時點為清償期限,讓老人可以繼續住在自己的房子裡,但又能釋出房屋的部分價值,進行資產活化,讓死的資產也可以變出活的現金來,做為養老所需。
英國把這類產品統稱為「資產釋出」(equity release),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終生貸款」(lifetime mortgage),性質類似不定期限的借款契約,即老人以房屋為擔保,向銀行借款,借款期間利息可以分期或於清償期時一次償付,至於清償期何時開始,則以老人死亡或是出售房屋的時間點決定。另一種是「反向房屋貸款」(home reversion),老人出售全部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抵換現金,但仍然保有居住權利,由屋主成為租客。台灣目前希望採行的以房養老,應該比較傾向前者。
從英國經驗看 以房養老的優缺點
對老人來說,以房養老有兩項優點。第一,不用搬家,可以繼續住在自己的房子裡面。第二,離世時才有還錢問題,在世時可採取一次性領完貸款或每月都向銀行領錢,就像一次性退休金或月付型年金,能夠增加老人生活的安全感。相對的,除非老人在世時選擇還清債款,借款銀行必須等到老人過世之後,才能拍賣抵押房產。相對來說,對銀行最大的風險,正是難以估算清償期何時確定,以及抵押房屋的未來價值。
而以房養老最大的缺點,則是「無產可繼」和「利息」。首先,終生貸款計畫將房子的價值釋出後,父母得以領取現金養老,但其辛苦打拼的房產最終將歸於銀行,子女無產可繼。其次,以英國而言,一般可貸款年齡是55歲,意即55歲即可和銀行簽訂「終生反向貸款契約」,但愈早向銀行借款,則銀行考量平均壽命尚長、清償期尚遠,願意借貸的金額變小,利息卻隨著時間增加,最後,一棟1,000萬元的房子,扣掉利息和各項費用後,往往銀行只願意貸款500萬元,對當事人來說,等於是打5折,半賣半送,並不划算。
制定定型化契約 供買賣雙方遵循
歐美國家的以房養老,均透過金融商品契約執行,台灣未來應也不例外。但有鑑於去(2008)年的連動債風暴,對新型金融商品,一般人於訂約時未必具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同時借款的銀行很可能會藉此於契約中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以避開風險,反而失去了政府希望藉由「開放資產活化」促進老人福利的目標。
筆者建議,此類金融商品的販賣與包裝,應以法制加以規範。除了在契約重要條款及銷售方式上應有明確規範,最好的方式是主管機關提出一份定型化契約供買賣雙方遵循。
在此藉由英國實施以房養老政策的一些經驗,提出幾項建議供執政者參考。
須有「保證不負債條款」
如上所述,以房養老貸款利息隨著時間增加,最後利息加總甚至可能會超過房屋的價值。為了避免以房養老反而養出老人負債,政府應於契約中強制要求「保証不負債條款」(no-negative-equity guarantee),保證老人或繼承人都不用負擔超過房屋價值以外的債務。
例如,大明從55歲就開始以房養老,假設房屋現值500萬元,利息為6%,銀行考慮風險之後,願意貸款6成共300萬元,大明於95歲離世時債務總計1,000萬元,該房屋卻增值有限僅值800萬元,則大明的繼承人不須再負擔多餘的200萬元債務。
銀行應盡告知義務
銷售此項商品時,也應該嚴格要求銀行服務人員,要盡告知義務。清楚的告知老人,這項契約將使子女無產可繼承,且銀行考量日後風險貸款金額必小於房屋價值,加上還要扣掉利息和其他費用,老人辛苦存下來的房子往往只剩5折的價錢,千萬莫讓老人陷於這是「好康福利金」的錯覺。
另外,銷售契約時,服務人員應提供為客戶生涯規劃的諮詢過程,包含對老人的實際理財需求與老人的預期壽命,做一整體考量,並確認其接受以房養老的優點與缺點。這是因為老人一旦接受終生貸款以房養老,則日後想要取消這項契約,成本將十分高昂。如果沒有被充分告知,很容易引起契約糾紛,最後引起民怨。
買賣雙方 共攤房屋修繕費用
此外,因為貸款金額必然被東扣西扣而大幅少於房屋價值,某些有關雙方共同利益的費用支出,宜考慮由銀行共同負擔。例如房屋修繕和維持的費用,老人雖然是住客,但最後房屋的修繕和維持,銀行亦是受益者。每年有固定的維持房屋資產費用,應由銀行共同負擔或降低利率。
明定「借款最低比率」與「利率上限」
最後,如果這分對人民有利的定型化契約可以產生,則銀行一定會考量諸多風險,而努力降低借款比率或是提高利息上限。筆者以為,如果政府有心將以房養老當做老人福利的一部分,最重要的即是在定型化契約中明定銀行可以決定的「借款最低比率」與「負擔利率上限」,以避免銀行利用這項商品,從老人身上圖利,並可考慮補助借款比率或是利息過高的部分。
以房養老應與老人福利互補
以英國為例,雖然開放資產釋出,但另有長期照顧與老人退休福利的系統。金管會提出以房養老,雖然是一活化資產的良策,但這僅是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小部分,筆者也期待,未來台灣的老人照護與福利系統將更為完善。
編輯推薦 | ||
市場訊息 國泰金控:捐款1,500萬元 賑濟高雄火災事變高雄城中城火災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感於罹難家眷與災害重建極需援助,國泰金控今(20日)宣布,捐款1,... | 人壽保險 年繳保費1萬,就可買利變年金
利變年金的購買門檻較高,除了少數保險公司的商品年繳保費一萬元起跳以外,大多公司商品入門至少十萬... | 市場訊息 <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傳承 承傳 父子各自發光
在保險業服務40年之久的三商美邦壽險公司行銷長張財源,和三商美邦一起走過30個年頭,不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