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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業務員拿多少佣金有必要讓保戶知道嗎?
文/彭金隆(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 | 2007.03.01 (月刊)

凡是對保險商品有些許了解的人,大致上都知道保險費率的基本結構,主要是由兩個部分構成,一個是純保險費(pure premium),主要根據損失發生率計算;另一個是附加保險費(Loading),是保險公司根據市場競爭、作業成本以及利潤等因素計算所得到,將這兩個費用相加的總和,就是保戶所繳交的總保險費。但一般人大都只注意總保險費的多寡,卻往往忽略附加費用的高低。

3月1日起 傳統保單簡介 須註明附加費用查詢方法

根據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訂定的國際保險監理準則(ICP 25) 指出,各國保險監理機關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商品予消費者前,提供消費者「即時」且「完整」的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相同的,在國際保險監理準則(ICP 26)中,也清楚揭示保險公司須提供「必要」的資訊,讓消費者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健全與安全的財務狀況。因此我國保險主管機關為落實充分揭露保險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在前次2001年保險法大幅修正時,增訂保險業資訊揭露的相關辦法,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營業場所及公司網站上,揭露公司各項財業務狀況,讓保險市場及消費大眾可以藉由資訊揭露,一同監督保險公司的經營,並作為判斷是否投保或選擇保險公司的依據。

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主動揭露公司的費率結構?根據現行保險業資訊揭露的相關辦法,保險公司必須在公開資訊上揭露相關的訊息包括附加費用率以及成本結構,並不需要在保險商品招攬文件揭露某一險種的附加費用,但為進一步強化附加費用的揭露,主管機關規定自今(96)年3月1日起,各壽險公司應於傳統型保單簡介上,以明顯字體註明查詢附加費用的方法。

揭露保險價格結構 有助消費者判斷保單價值

而保險公司向客戶揭露費用結構的效用,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概念——VPC法則加以說明。所謂VPC法則是企業生存的基本邏輯,VPC分別代表著產品或勞務讓客戶感受到的價值(Value),廠商所訂出的價格(Price),以及廠商生產這個產品的成本(Cost)。企業若要生存,必須滿足V>P>C這個簡單的不等式,換言之,廠商的定價是否會被客戶接受,必須視能提供多少價值來決定,而企業的定價,也必須滿足大於成本的基本要求,否則廠商必將因虧損而退出市場。在VPC法則的概念下,廠商訂定價格的範圍不是取決於成本的高低,而是決定在所能提供給客戶價值的多少之上,即使製造成本很低的產品,如果廠商透過定位、服務或創意,讓客戶能感受到極高的價值,廠商同樣可以訂定極高的價格,而客戶即使付出極高的價格也能獲得極大的滿足,這個交易就成為一個雙贏遊戲而非零合賽局。

這個法則同樣可套用在保險商品上,因為保險消費者為何願意掏錢買保險,可能是認為付這個保險費是值得的,進而對此交易感到滿意,保險公司也可持續銷售這類的保單,市場就會持續的發展。但問題來了,通常消費者購買一些民生消費品(礦泉水、洗髮精或洋芋片等)時,價格非常清楚,產品本身因為有形可見,因此可以很輕易的判斷有多少價值並直接與價格做比較,一旦判斷產品值得這個價格,就決定購買,這是一個公平的交易狀況。但保險商品並不像一般消費品,因為是無形的,消費者除了無法感受到實體與實質內容外,也可能因保險知識不足,導致無法清楚的評價所購買的保單有多少價值。因此要建構一個公平的保險交易環境,保險人就必須清楚的揭露保險商品的價格,以便讓保戶判斷該商品的價值。

附加費用是評估保險服務 是否值得的重要因素

而談到保險的價格,一般人都會以為就是所繳的總保險費,但根據前面所述,總保險費包括純保費與附加保費二大部分,其中純保險費是實際用來負擔各項保險給付的成本,必須參照死亡發生率或過去發生經驗來決定,且在我國會受到政府的管制,因此理論上只要商品類似,各家保險公司應該都差不多,在概念上比較類似一個產品中材料費或原料的的成本,並非是真正的價格。

但附加費用的性質就有很大的不同,保險業是一個提供無形服務的行業,在提供給消費者保險服務時,除了純保險費外,還必須收取相關費用(如行政成本、佣金及預估的獲利等),所以附加費用的特性,更像是價格的概念,對保戶而言,如果要評斷保險公司所提供得服務值不值得,就必須評估被收取的附加費用與感受到的價值相不相當,因此附加費用的有效揭露,對保險消費者評估交易是否值得就變得非常重要。

舉例來說,假設30歲阿財因有100萬死亡保障的需要,購買一個100萬20年期的定期壽險,年繳保費需要3,500元,在不計算利息因素下,20年下來阿財必需花7萬元去購買20年100萬的保障,阿財雖然可以知道這100萬保障對他的價值,卻不清楚到底必須花多少代價去獲得這項服務、合不合理等,但如果阿財知道在這每年繳的3,500元中,有30%是附加費用,換言之,就是49,000元是固定的保障成本,21,000元則是阿財取得這項保險保障的真正代價,這樣的資訊對於阿財評估是否要跟這家保險公司交易(包括安全性及服務優劣等),自然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為可以藉此評估保險公司的服務,值不值得花21,000元。畢竟保險業是服務業,提供無形的服務,消費者當然有權知道這個服務的價格。

揭露費用結構 過與不及皆非上策

另外,有許多人認為保險公司也應向保險客戶揭露佣金的高低。佣金是給予銷售通路的直接報酬,也是保險公司收取附加費用的用途之一,在國外有些國家要求保險商品在銷售前,必須向客戶揭露佣金的高低,以避免保險銷售人員為追求個人報酬而銷售不當商品給客戶。但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在適用上也有所差異,對於採取獨立銷售制度或以經紀人制度為主的國家,因為保險公司將主要銷售活動委外給通路,因此許多原本由保險公司負擔的部份,可採取總包佣金方式轉嫁給通路,這些通路在取得佣金後必須負擔所有的行政成本,因此這些佣金的性質類似前面提到附加費用的概念。

但在我國保險業務銷售制度中,除少部分是透過經紀人或代理人外,大部分屬於保險公司所屬的業務員體制,給予業務員的佣金僅是保險公司附加費用中的一部分,且佣金高低涉及公司內部管理以及業務策略目標,制度本身就十分複雜,並會隨著險種別、保費高低或保險年期的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再者保險公司可以透過各種隱藏佣金的方式,例如以績效獎金、組織獎金、達成津貼等方式,讓佣金「看起來」很低。

雖然揭露佣金高低會有一些正面的效果,但也可能產生不小的負面問題,甚至成為不當競爭的方式。換個角度想,如果充分揭露保險商品的附加費用,已經可以讓客戶清楚知道購買保險服務價格,是否還有揭露附加費用中分配給業務員多少佣金的必要?如果業務員佣金需要揭露,那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是每一個員工的薪水是否也需一併揭露?因此,「過」與「不及」皆非上策,適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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