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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搞定工作中潛藏的危險因子
文/鄭慧菁 | 2010.01.01 (月刊)

為求溫飽,整日辛苦打拚已成為時下人的生活常態,工作時數之長,佔據人生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忙碌」與「疲累」如影隨形,如果工作流程不安全或環境受到污染,長期暴露在危險因子當中,不知不覺可能造成傷害或影響健康,美國家電第一品牌(RCA)在台員工「集體」罹癌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一九七○年代RCA來台灣設廠二十餘年,撤離二年後,員工陸續出現癌症,至目前為止,已知的罹癌受害者超過一千五百人,其中四百多人已死亡。調查後發現,RCA桃園廠在廠房後方開鑿水井,長期將含致癌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有機溶劑廢水倒入井內,員工長期接觸沾滿有機溶劑的工作環境,可能就是致癌的主因。

RCA事件暴發至今超過十五年,公司也已人去樓空,員工訴訟之路漫長,遲至去(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RCA受害者出庭作證,受害者的民事求償行動終於進入實體訴訟程序。

難以認定的職業病

萬芳醫院職業醫學部主任黃百粲醫師表示,職業病的定義是由工作引起的傷害或疾病,認定時需要確認僱傭關係,以及工作與疾病間的因果關係。實務上,受理案件被資方認定為單一個案,而非由職業引起的例子很多,因慢性累積的職業病在認定上可能追溯到很到多年前,舉證困難,常常需要公權力協助調查。

另外,由污染導致癌症的因子很多,舉例而言,PVC工廠的員工,除了長期暴露於充滿氯乙烯單體工作環境中可能罹患肝癌,也可能與B型肝炎病毒等因素相關,因此需要廣泛蒐集個人生活習慣加以佐證。

一旦勞工懷疑自己的疾病與工作有關,可至各大醫院的職業傷病科求診,經醫師診斷與職業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持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勞工檢查,或到勞委會申訴。

憂鬱症時下最夯的職業病

黃百粲表示,隨著社會形態改變,服務業愈來愈多,工作時久坐、久站、常搬東西,職業病種類也與以往明顯不同;根據勞保局申請案統計,椎間盤凸出名列所有人因工程類職業病的第一名。

在長坐辦公室的工作型態下,整天面對電腦,長期眼睛疲勞、頸肩痠痛、手腕痠麻、下背疼痛等,甚至因為壓力大活動量少,加上飲食不均衡而導致肥胖,進一步出現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等慢性疾病;或因工作忙碌,沒時間上廁所導致的泌尿道感染等,已成現代勞工常見的現象。

此外,因壓力大、加班頻繁,精神心理疾病,與腦神經、心血管相關疾病愈來愈多,但這類疾病與工作的因果關係也最難鑑定。

為符合國際趨勢,我國的職業病種類表自四十七年頒布至今,經過多次修正,九十七年勞委會將職業性癌症單獨列為一類,去年十一月七日再將憂鬱症納入職業傷病表。勞工若罹患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只要經三位醫師鑑定為職業病,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填補責任缺口

除了長期接觸化學物質或積勞成疾,突如其來的意外事故也會造成員工傷害,為防患未然,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陳燦煌認為,雇主應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及工作流程,加強教育訓練,減少員工暴露在危險中的機會。若員工不幸發生意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均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因此,陳燦煌建議雇主可購買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的賠償責任。

只是,每人一生的工作年限長達三、四十年,相同性質的工作可能服務於數間不同公司,當職業傷害或疾病顯現的時候,責任歸屬問題常被提出來討論。舉例來說,某甲事故在A保單期限發生,但症狀經五至十年,轉換公司後在B保單期限顯現,該由A與B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即有待釐清。因為要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點,才能知道哪些保險應負多少責任,責任確認是理賠很重要的一環。

陳燦煌指出,美國石綿案就是典型因每一家承保的公司都必須依每一年的承保額度理賠,使得整體理賠金額高達七○○億美元,有七十家產險公司因此破產,也使美國責任保險業務(U.S. Liability Business)在國際再保市場惡名遠播,令人聞之色變。

撇開如此極端的例子,陳燦煌說,因為往前舉證困難,實務上還是由受害人提出請求時間點的保險單負賠償責任最常見。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保障無辜第三人

台灣幅員狹小、人口密集,工廠與住家甚至只是一牆或一水之隔;工廠生產的有害物質,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棄置,造成無辜第三人受到傷害。像雲林縣麥寮六輕工業區營運後,鄰近地區空氣品質漸趨惡化,影響周邊居民健康,鄰近該工業區的豐安國小及麥寮國小海豐分校也多次陳情指出,臭味影響師生學習及生活作息,希望政府能協助改善。

陳燦煌表示,對於污染造成受僱人之外的第三人傷害的賠償責任,企業可以投保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來分散風險,當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負第三人醫療、死亡、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復原的理賠責任。

意外污染責任險的投保對象沒有特別限制,只要企業有需要,就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但因危險性不同,保費也會有所差別。由於政府對企業污染責任尚未硬性規定,僅對高污染產業訂定有毒廢棄物管理辦法,因此,企業投保意外污染責任保險的風氣並不普遍。

陳燦煌認為,台灣不斷進步,大家為生存環境努力不懈,企業主的觀念也要有所提升,除了經營利潤更要顧及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在承保意外污染責任保險前,會派環境工程師現場勘察,提供安全建議,以降低污染風險,既可減少員工暴露在危險因子的機會,也可以降低對第三人造成污染責任的可能。當事故發生的次數減少,業者能維持良好的商譽,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也會減少,社會的實質損失降低,形成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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