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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年後轉職 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折發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5.01.24 (新聞)

農曆年後,有些勞工會因個人職涯規劃而決定轉職,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注意,有關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應該依法折發工資,以免觸法。勞動部說明,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勞工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所以,當勞工決定自原公司離職,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勞工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雇主需多加留意,當與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勞工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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