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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壽險公會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推動修改所得稅法,要將保險業務員的所得從薪資變成執行業務所得。
不過要釐清這個修正案真正的受益人是誰-是保險公司?是大多數業務員?還是極少數業務員?恐怕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在爭取這個修正案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有沒有權利代表全體業務員或領佣金的業務員?或者是打著代表業務員的大旗,爭取自己的利益?這些問題的答案恐怕都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首先,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有何關係一直存有爭議。這個問題在87年底勞基法全面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前,就引發保險業好幾波的爭議,有些保險公司主張與業務員之間並非僱傭關係而是承攬、委任關係,以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及因而可能增加的勞健保、退休金等巨額成本,有些業務員工會甚至因此上街抗議。
雖然有些公司與業務員簽兩種合約,例如一部份是僱傭,一部份是承攬,讓保險公司不必依業務員的全部收入(含薪資、獎金、佣金等)提供勞基法的福利與提勞退金。但是說穿了「僱傭」或「承攬」只是規避勞基法對勞工的定義中的「僱用」二字的文字遊戲罷了!最大的受益人當然是保險公司。
既然有些業務員被認定與自己服務的公司只是承攬或委任關係,那麼他們的收入似乎就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在扣除必要費用(若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依法定標準計算必要費用,若以保險經紀人為例,96年的標準為26%)及其他扣除額後,申報所得稅。這樣的條件對高所得的業務員當然很有吸引力。
然而所得稅法能否為保險業量身訂作,區分出僱傭關係者適用薪資所得,承攬或委任關係者適用執行業務所得?甚至同一個業務員的固定收入部份適用薪資所得,承攬或委任部份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從目前所得稅法認可的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精算師、表演人、經紀人…等,計36大類,其中沒有任何一類有類似的區分法,答案應該已經很清楚。
而根據財政部的統計,全國31萬保險從業人員有66%不必繳所得稅,所得稅率在6%以下的業務員占83%,稅率超過30%的,則只有2%。即便這是擅於節稅作帳的結果,也沒有理由為這一小族群的高所得者修法,為了爭取少數人的私利,耗費全民的立法資源與增加未來稽徵的繁瑣顯然不符社會公平。而萬一必須一體適用執行業務所得,甚至將賠上全體業務員的勞基法保障、福利與勞退金。
當然,這些在努力運作的重要人物,如果願意簽具自己或家人並未直接或間接從事保險業務招攬的證明,以排除外界對他們圖利自己的疑慮,並確保修法的結果不影響所有業務員現有與應有的權利與福利,那麼修法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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