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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元宵就轉換跑道當起記者的小伍,卻在上班的第二天一早,因趕著去採訪新聞而發生車禍身亡,出事後報社才發現還沒幫小伍辦理勞保,因此人事單位才趕忙補辦手續,將小伍的勞保加保申報表在當天中午掛號寄出。結果,勞保局經過調查後,卻以「係保險效力開始前的事故」為由,拒絕給付。
勞工保險的效力從甚麼時候開始、到甚麼時候結束,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權益影響很大。由於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除了少數特殊情況外,都必須由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而根據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手續,保險效力是從加保當天零時起生效;如果不是到職當天辦理的話,保險效力就要到加保隔日才生效。
小伍是在上班的第2天公司才幫他辦理參加勞保,所以是屬於「非到職當天」的加保,根據條例規定,要到加保的隔天零時保險效力才開始起算。又根據勞保條例第19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在保險效力開始前或停止後所發生的事故,勞保是不予給付的。因此對於小伍的死亡事故,勞保局以「效力開始前的事故」為由拒絕理賠是依法有據的。
或許有人會想,勞保局怎會知道小伍不是當天到職的呢?難道每件賠案都會查嗎?事實上,對於加保當天就發生事故的申請案,由於道德危險較高,勞保局都會特別調查。像小伍這種當天加保當天就出事的案子,正是勞保局會特別留意的情況。
那麼在得不到勞保理賠的情況下,小伍的家屬如何主張權益呢?由於小伍是外出採訪車禍身亡算是職業災害,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45個月工資的職災補償。本來若有勞保給付(45個月投保薪資)的話,可用勞保給付來抵充職災責任,雇主只有在兩者產生差額時【假設小伍月薪5萬、勞保月投保薪資4.2萬,那麼會有(5萬-4.2萬)×45月=36萬的差額】,再提供差額補償(36萬)就可以了。如今因報社疏忽未在小伍到職當天加保,以致造成無法領取勞保給付,因此勞工職災死亡的補償責任就完全要由雇主承擔。所以小伍家人依法可向報社請求45個月工資計225萬(45月×5萬=225萬)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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