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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先生死前半年內,陸續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6張躉繳保費合計達1,200萬的養老險。蕭家子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後不久,卻接到補稅通知單,原來國稅局認為蕭先生所投保的那6張保單,性質上都是屬於具資本性與儲蓄性的保險,因此核定1,200萬的躉繳保費應併入蕭先生遺產總額課稅。蕭家子女不服,申請復查、訴願,最後還打行政官司但卻都遭駁回?!
這件今(93)年10月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經媒體披露後,引起許多保戶與保險業務員的恐慌,大家都擔心自己所投保或為客戶規劃的高額保單,未來會不會也同樣遭到被要求補繳稅款的命運?
事實上,蕭先生的案例與稅法上廣為人知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的稅惠並不同。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蕭先生當初投保時,每張高儲蓄性保單皆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都是他的多名子女,因此當蕭先生身故時,不是發生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事故,所以沒有遺贈稅法第16條適用的問題。
但因蕭先生身故前半年內密集投保多張高保費的儲蓄險,引發國稅局的注意,國稅局調查後認為蕭先生對所投保的6張保單仍享有變更受益人及期間內可隨時解約收回已繳保費的權利。因此,國稅局最後核定那6張儲蓄險的合計保費1,200萬元,是屬於蕭先生的債權,也就是遺贈稅法中應納入遺產課稅的「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而要求蕭先生的繼承人補繳遺產稅。
如果蕭先生當初投保時,是以自己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話,身故後其子女以受益人身份所領得的保險給付,在符合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的規定下,應該就沒有被要求補繳稅款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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