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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意外中的意外 還不算 意外?!
文/編輯部 | 2004.10.01 (月刊)

意外事故的認定本來就很困難,如果從事故發生到死亡中間還經過一連串出人意表的事,那麼問題就更複雜了。逃不過死神召喚的蘇利南身故之後,留下妻女與C壽險公司的意外險(即傷害險)理賠官司稱得上其中經典。

在浴室跌倒撞頭昏迷 119送醫救護車被撞

蘇利南在79年4月13日投保C壽險公司的終身壽險附加5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84年8月16日又投保了終身壽險附加100萬元傷害死殘的平安保險,受益人都是蘇太太與女兒蘇小妹。

90年5月4日半夜2點多,蘇利南在家中浴室不慎跌倒撞到頭部當場昏迷,家人緊急打119電話請救護車前來幫忙送醫。

沒想到當救護車行經台北市中正路、文昌路口時,竟被一個喝醉酒的李姓駕駛撞到車身,救護車猛烈搖晃,躺在車內救護床上已經奄奄一息的蘇利南隨之彈起,頭部又遭碰撞,送到新光醫院時,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本來以為蘇利南只是跌倒撞傷昏迷的蘇家人,看到蘇利南在送醫途中又發生車禍,當然心痛不已。左鄰右舍也議論紛紛,覺得會發生這樣的事真是禍不單行,簡直不可思議。

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意外遭拒賠 告!

料理完蘇利南的後事,蘇太太便向C壽險公司請領兩張終身險與附加意外險的死亡保險金。終身壽險的部分沒有問題,但是合計150萬元的兩件意外險附約,卻被C壽險公司以「不是意外事故」為由拒賠。

蘇太太對於C壽險公司的說法大感意外,覺得如此意外的事,竟然還不算意外,實在太令人意外了!

蘇太太於是一狀告到台北地方法院。

地院主張因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跌倒不意外

對大部分的法官而言,審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是意外事故所致的意外險理賠糾紛,並不陌生。但是像蘇利南這樣連續發生兩個令人意外的不幸事故,確實有點棘手。

從蘇利南的病史找答案並尋求專業意見,當然是比較客觀而科學的方法。

經調查病史結果發現,台北榮民總醫院的病歷記載,蘇利南在83年起就有高血壓,85年7月曾因顱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住院,89年7月又因急性腦中風住院,當時檢查更發現蘇利南左側大腦內有一顆已達7㎜大的動脈瘤。據醫生表示這樣大小的動脈瘤最容易破裂,再次引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機會也高,且預後會每況愈下。

因此法官認為蘇利南是因為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續發性跌倒,也就是說蘇利南死亡並不是因為跌倒撞擊頭部,及躺在救護車內發生車禍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而是因自身的疾病所引發。C壽險公司不賠有理。

家屬大呼真的太意外 主張跌倒與車禍先後奪命 再告!

台北地院的判決讓蘇家的意外再添一樁,在無法理解與接受的情況下,蘇太太再向高等法院上訴。

蘇太太說,蘇利南的上述病歷都是事實。但就因為他有這樣的病史,頭部組織較一般人脆弱,容易導致動脈瘤破碎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因此就算頭部只是遭受輕微的撞挫傷,都可能造成動脈瘤破裂致死。也就是蘇利南極有可能是因為在浴室跌倒的意外事故致死。

此外,蜘蛛網膜出血是緊急病症,若延遲一、二秒鐘,就有可能因此喪命。蘇利南在送醫途中,因為救護車被撞,當然延誤了緊急關鍵送醫時間。而蘇利南在救護車上雖然已經呈現命危狀態,但只要他還有生命跡象,就有存在的意義和生命價值,因此就算蘇利南果真是因為顱內動脈瘤出血導致續發性跌倒,車禍仍是導致延誤就醫奪命的意外事故。

調查真相與探詢專家意見 到底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顯然這個案子的爭議在於,蘇利南死亡的原因,究係因跌倒引發?或因自己固有疾病所致?以及死亡與車禍延誤送醫的意外事故,有無關聯?高院就此繼續調查相關事證與專家意見。

在死亡原因部分,行政院衛生署鑑定結果認為,蘇利南跌倒極可能是因為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續發性跌倒,因為新光醫院的檢查及驗屍報告,都未顯示有頭皮外傷或頭部撞擊的痕跡,而電腦斷層中則顯示瀰漫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且並無局部腦挫傷痕跡。而瀰漫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室內出血,最常見原因是顱內的動脈瘤破裂,因此在浴室跌倒而引起腦內出血的可能性反而較低。

救護車13分鐘內抵達醫院 應無延誤 無關病情

至於救護車中途出事,是否為延誤就醫致死的原因?

據新光醫院表示,顱內動脈瘤大多位於顱底部,且為腦內大血管分叉點,因此一旦破裂出血,破裂致死率很高,第一次發生的死亡率即高達45%。至於急救成功的可能性則取決於動脈瘤第幾次破裂、病人到院前的意識狀況,及出血的多寡程度,嚴重的甚至根本來不及送醫急救。蘇利南在救護車中眼球也已經固定不動,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急救成功的機會並不高。

而蘇利南到院時,已測不到心跳及血壓,可見病情發展迅速,縱使救護車沒有發生意外事故,也極不可能救回。何況,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顯示,119從台北縣蘆洲市信義路把蘇利南送到新光醫院急救,救護車到達蘇家的時間為2時53分,離開現場時間為2時56分,送達醫院時間為3時9分,前後僅13分鐘,應無拖延可言。因此蘇利南的死亡原因與之後的交通事故應無關係。

法院判決令一般民眾意外?不太令人意外!

這些鑑定結果都顯示,蘇利南的死亡,是因為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續發性跌倒所致,而蘇太太如果主張蘇利南是因意外死亡,自應就導致死亡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是蘇太太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蘇利南是因為跌倒致動脈瘤破裂出血的意外事故致死,高院因此駁回蘇太太的上訴,亦即C壽險公司不需理賠,本案不得上訴。

蘇太太與蘇小妹一、二審都敗訴,固然很令人同情,但是意外事故的認定講求的是客觀事實的認定,且所謂的意外講的是發生的原因的意外,而不是事故的結果的意外。蘇利南跌倒送醫不治,這個突如其來的結果當然令人意外,但導致這個意外的結果的原因卻是「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這個病。這樣的解釋若令一般民眾覺得很意外,應該也不太令人意外。

(本文取材自930512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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