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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單被扣押 該怎麼辦?
越來越多債權人懂得利用扣押保單主張權益,萬一保單被扣押,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保戶該如何因應?
"我是單親媽媽,獨自扶養二個女兒,幾年前我以自己當要保人、被保險人,兩個女兒當受益人,投保了二張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險與醫療險,想說萬一我發生不測至少還有保險金可照顧女兒。結果幾天前我卻收到法務部寄來的執行命令,說要扣押我的壽險保單,原因是我欠稅未繳。
請問,壽險保單可以扣押嗎?如果現在把要保人改成女兒是否就沒問題了?萬一以後我發生事故,保險金女兒領得到嗎?會不會也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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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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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顧問回答:由於多數壽險保單都具有儲蓄性,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有解約金可領,滿期能領回滿期金,不像勞農保、公教保等社會保險已在條例上載明為不可執行的標的,也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特別規定禁止扣押的財產。因此,多數法院實務上都認為,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利,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財產權」,債權人有權利對於這樣的「財產權」進行強制執行。
債權人依法可聲請扣押保單
也就是說,保險金債權或保險給付,債權人依法可向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者,如欠稅或罰鍰)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扣押的標的,並非保單的價值準備金,而是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包括保單解約、保單貸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契約內容(改為減額繳清或展延定期保險),或轉換保單等權利,也就是一旦保單被扣押,要保人對於該保單的處分權就會被凍結。
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債務人解約
因為扣押的標的並非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因此,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債務人解約保單,也不能代位行使解約權,更不得要求保險公司解約以取得保價金。而且如果債務人只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是受益人的話,只要該契約繼續有效,扣押保單並不影響未來受益人對於保險金的請求權,包括滿期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
保單被扣押受益人權益會受影響?
但如果債務人是被保險人,或債務人是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的話,因為保單規定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一定是被保險人本人,所以若被保險人發生住院或殘廢事故時,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就會被保險公司給扣下。
如果債務人只是受益人的話,因為受益人的權益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提出給付請求的期待權,而且受益人隨時可被撤換,因此,若債務人僅是受益人,扣押受益人的保險給付權效益不大。
杜小姐的女兒 仍能享有壽險保障
杜小姐被扣押的兩張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她自己,因此,在償還欠稅前她都無法行使任何要保人所得行使的權利,當然也包括要將要保人改為女兒一事。此外,她的醫療險與意外險未來若發生醫療或殘廢事故時,醫療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也包括壽險的全殘保險金)也會遭到扣押。不過,在以女兒為受益人的壽險保障部分,因為債務人並非女兒,只要保單繼續有效,未來女兒仍能獲得身故保險給付。
哪些財產不能申請扣押 ?
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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