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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黃國昌提案修保險法 強化旋轉門條款
文/沈瑜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12.09 (新聞)

兆豐銀弊案意外揪出潛藏在檯面下的「金融幫」,金融主管機關卸任到民營金融機構擔任要職,互相關照,因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9)日就銀行、證券、信託、期貨,以及保險相關法規提案修法,強化「旋轉門條款」,切斷把公營機構當跳板,在轉任民營機構的後門。

黃國昌上(11)月於立委財委會質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時,就「旋轉門條款」開砲,表示現行法令大開方便門,讓金管會、財政部的卸任政務官,可到公股事業卡位,3年後再到民營機構任職。

按現行《公務員服務法》14-1條(旋轉門條款)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然而,轉任公股事業不符「離職」條件,還可避開與「職務直接相關」,因此形成官員離職退休後規避旋轉門條款的「後門」,立委李俊俋今(2016)年9月爆料,揭露轉任金融機構的卸任官員高達35位,其中副局長、副署長以上有25人,在卸任後轉任公股銀行董、監事或董事長或經理人等職務過水,3年後再轉任民營金融機構。

因此,黃國昌今日針對銀行、證券、信託、期貨,以及保險相關法規提案修法,強化管制旋轉門條款,其中有關《保險法》的部分,新增旋轉門條文,及罰則各一條。

新增 《保險法》第137-2條

保險業及保險業同業公會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經理人、理事、監事或顧問。

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

新增 《保險法》第170條 

違反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可以看出,黃國昌的修法內容,等於完全切斷金管會及財政部官員,把公股機構當跳板的路。

對於這向提案修法,正反兩面意見都有,就有保險業者表示。官員轉任保險業有利有弊,利的是可以運用過去監理主管經驗及人脈,協助業務推廣、執行策略;弊的就是恐利用過去公務員職務牟取直接利益,官商勾結自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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