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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卓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務農,身體一向硬朗,但是今(103)年過完春節後,他的體重就急速下降,整個人瘦了一圈,之後還出現黃疸、小腿腫大等症狀。三月五日到榮總就醫,三月十日做切片化驗,直到三月二十一日醫師才證實先生得了胰臟癌,而且已經轉移到肝臟。
之前我曾替先生投保A公司的癌症險,但是在申請理賠時,A公司對於癌症住院天數的計算,卻是從三月二十一日,也就是我先生被證實罹癌的那天起算,對於三月五日到三月二十日這十六天的住院都不賠。
A公司的理賠人員說這是保單條款的規定,而且所有壽險公司都是這樣做,先生明明從三月五日就開始住院,而且那段期間雖然還沒被證實罹癌,但是相關的治療都跟癌症有關,保險公司這樣的規定也未免太不合情理了,可以麻煩貴中心協助爭取嗎?
中心顧問協助:癌症保險不論是早期銷售的分項給付型,或近幾年推出的一次給付型,對於保險事故的認定,也就是被保險人是否罹癌,保單條款都規定必須要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證實才算,並不是經醫師診斷即可。
確定罹癌後的,住院天數才算
而且按住院日數給付的「癌症住院保險金」,條款同樣也規定,被保險人須經病理檢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並以該癌症為直接原因住院治療時,保險公司才依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換句話說,癌症住院保險金所核給的日數,是從證實罹癌之後的住院天數起算,並不包括確定罹癌前的住院天數,因此,若保戶在被證實罹癌前就開始住院,那麼該段期間的住院天數,癌症險就不提供日額給付。
卓先生三月五日住院,三月十日做切片,三月二十一日才被證實罹患胰臟癌,A公司在計算癌症住院日數時,是從三月二十一日,也就是他被證實罹癌那天起算,不包括三月五日到三月二十日那十六天,如果依保單條款的規定來看,A公司的處理並無不法之處。
癌症住院日數的計算,不合情理
但若就情理來分析,這樣的條款規定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如果保戶已經出現癌症的症狀,而且住院期間的治療也與癌症有關,只因為病理報告未出爐,那段治療癌症的住院日數就都不算,說不過去!
第二,不同醫院的作業時間不同,從切片到病理報告出爐,有的醫院只要一兩天,有些醫院需要一個禮拜,也有像卓先生這樣,在切片後的第十一天報告才出爐,因為醫院的作業時間,讓保戶所得請領的日數不同,合理嗎?
第三,通常癌症險保單都設有回溯條款,也就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在身故後才被證實罹癌的話,保險公司會回溯給付,例如有的公司是從被保險人身故之日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保險公司按該保單的規定追溯給付各項保險金。既然身故後才被確定罹癌可以回溯給付,為何發生在最前端的住院部分不能類推適用呢?
當然,如果被保險人不是連續住院(也就住進醫院之後又出院的情況),而且住院的治療也與癌症關連不大時就另當別論。
A公司追溯補給十六日住院保險金
卓先生在已經出現黃疸、腹水等肝癌的症狀下,被緊急安排住院,據了解,原先醫師判斷是肝癌,病理切片後才知道原發是胰臟癌,肝癌是轉移,因為狀況複雜,在確認上才拖延了一些時間。此外,根據卓太太提供的診療紀錄,明顯可看出卓先生從第一天住院到切片報告出爐期間的治療,都與癌症有關。
服務中心將這些意見與A公司保戶服務部主管溝通,並請卓太太提供卓先生從住院到證實罹癌期間的就醫資料後,最後A公司同意融通追溯從第一天住院起算,也就是補發卓太太十六天的癌症住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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