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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2月30日財政部次長向媒體表示: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沒有簽任何契約、沒有賠償問題;台新金投資彰銀多年,已拿回去很多,沒有損失百億以上;財政部取得多數彰銀董事,是股民的自由意志,應尊重股東會結果等語。本公司對於財政部在法院審理中,屢屢向媒體做出扭曲誤導的發言,甚感遺憾;為免以訛傳訛,本公司謹澄清如下:
1. 財政部以94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並以94年7月21日公函向得標投資人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此乃係財政部與得標人(即本公司)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並經財政部於94年、97年及100年彰銀改選董監事時履約在案。
2. 財政部於去年12月8日彰銀股東會中違約奪取本公司之彰銀經營權,致本公司受有經營權喪失之損失高達新台幣165.58億元,已有獨立之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可稽。
至於財政部稱本公司取得彰銀股權多年,已拿回很多(指彰銀每年均有配發股利),故未受損,實屬無理。蓋以彰銀股利係由全體二十多萬名彰銀股東(包括財政部)按持股比例而依法享有,此與本公司是否取得彰銀經營權,毫不相干。財政部將「股份配息」與「經營權價值」混為一談,乃係明顯錯誤。
3. 103年彰銀股東會召開時,本公司為彰銀最大股東(持股22.55%),財政部持股僅12.19%,卻透過強力徵求委託書,並違約規劃每席普通董事的得票率均為相同的8.5%,故能當選4席。可見該選舉結果,全係財政部違約操作所致,並非股東主動支持的結果。
本公司要求財政部改派本公司推薦之人擔任彰銀董事,不但符合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且財政部亦有改派其法人代表之先例,並無違背彰銀股東會之決議。
4. 財政部同意「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乃係94年間於國際公開標案所公開承諾之事項,涉及我國政府對國內外投資人之公信力。本公司至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維台灣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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